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和监管工作,现将《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和监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30日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和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和监管工作,根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4〕25号)《福建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闽农卫技函〔2024〕35号)《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资金补助
(一)补助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特征:体表光滑、脐带明显、脚蹄较软内有黄白色组织)、木乃伊胎等。
(二)补助标准
按照《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补助经费需市、县配套补助的部分,由市、县当年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给予落实。
二、落实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本辖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乡(镇)政府必须安排2名以上正式干部负责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三、严格申报程序
(一)病死猪处理、确认
1.养殖场自行处理
(1)处理条件。规模生猪养殖场必须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摄像、拍照等电子设备条件,方能自行处理病死猪。
(2)具体要求。①规模生猪养殖场发现病死猪时,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指派人员到场指导处理并确认;②必须对病死猪进行同侧清晰编号,编号格式为“年后两位+月两位+日两位+顺序号”;编号后拍照,使用手机“今日水印相机”(显示拍照时间和位置等信息)逐头拍照存档;对不同侧编号的病死猪不予确认;③登录牧运通无害化处理APP实时上传处理现场的病死猪照片;④必须对病死猪投入无害化处理设施过程进行摄像存档;⑤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记录(死胎、木乃伊胎需备注),填写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并由养殖场负责人、所在地乡(镇)监管人员双方签字确认;若乡(镇)监管人员发现养殖场死亡率异常的应及时报请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确认;⑥养殖场对无害化处理记录、情况登记表、照片、视频等资料存档时间不少于2年。
2.集中无害化处理
(1)病死猪收集。①无害化处理场收集病死猪,必须经收集地乡(镇)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并将授权委托书(协议)报无害化处理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备案;②收集病死猪时,病死猪旁边须放标识牌(注明地点位置、病死猪头数等),并登录牧运通无害化处理APP实时上传收集现场的病死猪照片;③乡(镇)监管人员每日应及时登录牧运通无害化APP,对符合补助的病死猪予以审核确认,不符合的予以核减;若发现生猪属于因染疫或疑似染疫而死亡的,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发现收集数异常的应及时报请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确认;④无害化处理场必须建立“日收集台账”,载明病死猪数量、病死猪来源等,并由收集人、乡(镇)监管人员签字确认。
(2)病死猪运输。运输病死猪的车辆车厢应密闭、防水、防渗、耐腐蚀、易于清洗和消毒,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车载终端,以便监管人员实时或回看运输车辆收集病死猪轨迹。
(3)病死猪处理。①全程监控:无害化处理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猪进(出)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进行全程实时监控;②编号拍照:对病死猪进行同侧清晰编号,编号格式为“年后两位+月两位+日两位+顺序号”;编号后进行逐头拍照(在视频监控下操作)存档;对不同侧编号、编号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病死猪不予确认;③死胎、木乃伊等的处理:无害化处理场认为不符合补助对象的死胎、木乃伊等无须编号,拍照存档并备注说明;④投入破碎:无害化处理场处理认为符合补助对象的病死猪时应当逐头投入破碎机(或处理炉),确保可以清点具体头数;不符合补助对象的流产死胎、木乃伊等无须逐头投入和清点头数;⑤处理台账:建立“日处理台账”,载明处理数量、处理方式等,并由无害化处理场处理人员和负责人签字确认;每月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进行汇总,形成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报所在地乡(镇)政府,由无害化处理场负责人、乡(镇)监管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⑥资料存档:无害化处理场须对无害化处理台账、照片和监控视频等资料存档,时间不少于2年。
(4)无害处理产物。无害化处理场要严控处理产物流向,查验购买方资质并留存相关材料,签订销售合同,详细记录处理产物销售情况,全程视频监控处理产物存放和交接过程。
(二)材料报送、审核
每月3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则延至节假后第1个工作日),病死猪无害化自行处理的养殖场及无害化处理场应当将上月病死猪处理的纸质台账、照片、视频等相关材料复制备份后报当地乡(镇)政府,乡(镇)监管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每月7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则延至节假后第1个工作日),乡(镇)政府将由监管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盖乡镇政府公章)确认的上月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月15日之前,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管人员对乡(镇)上报的上月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审核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登记造册,形成县级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场的乡(镇)只上报每月辖区内收集病死猪统计表;有设立无害化处理场的乡(镇)除上报本乡(镇)每月收集病死猪统计表,还应当上报辖区内无害化处理场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四、强化核查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核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核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月对辖区乡(镇)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并建立核查记录。生猪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场虚报、重复上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回被骗取的补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有关事项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和监管工作方案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龙岩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意见》(龙农〔2017〕56号)、《龙岩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监管办法》(龙农办〔2018〕35号)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废止。此前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和监管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