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和监管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5-05-30 【字号:

  一、起草背景

  自2012年起,国家、省里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进行补助。为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我局于2017年3月2日、2018年3月1日先后印发了《龙岩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意见》(龙农〔2017〕56号)、《龙岩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监管办法》(龙农办〔2018〕35号)。

  后因防控非洲猪瘟疫情需要,国家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补助和监管工作提出更高更严要求,省厅新启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监管平台(牧运通无害化APP),龙农〔2017〕56号、龙农办〔2018〕35号文件部分规定已不适用于工作的实际需要,需及时修订、完善。

  二、起草依据

  1.《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4〕25号)

  3.《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卫计〔2014〕297号)

  4.《福建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闽农卫技函〔2024〕35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由五部分组成。

  (一)规范资金补助。明确我市范围内所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环节病死猪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及经费落实。为便于准确辨别和剔除不符合补贴政策的对象,在补助对象方面,新增“猪死胎”主要特征的描述。补助标准仍按照《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执行,新增“补助经费需市、县配套补助的部分,由市、县当年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给予落实”等内容。

  (二)落实属地管理。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新增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将“安排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确认”修改为“要求乡(镇)政府必须安排2名以上正式干部监管负责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三)严格申报程序。为便于监管人员跟踪监管运输车辆收集病死猪轨迹,将“运载病死猪的车辆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修改为“必须配备定位跟踪系统、车载终端”;新增“按照牧运通app要求上传收集、处理照片”“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猪时要在病死猪旁边放标识牌(注明地点位置、病死猪头数等)”“乡(镇)监管人员每日通过牧运通无害化APP进行审核确认”“无害化处理厂严控处理产物流向”等,规范化申报要求。

  (四)强化监督检查。为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监管要求,将“市级农业部门不定期对各县、乡镇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采取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各乡(镇)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核查”修改为“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核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月对辖区乡(镇)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并建立核查记录”。

  (五)其他有关事项。该部分内容为新增。明确《通知》的时效性及溯及力。

收藏】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网站地图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登高东路169号 电话:0597-2313188
闽ICP备09003280号 网站标识码:3508000007 闽公网安备35080202351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