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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知识问答
来源:  日期:2020-12-18 【字号: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答:六种纠纷可申请调解和仲裁。一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是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是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是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是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2.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如何解决? 

  答: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3.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关系如何? 

  答:按照节约社会资源,发挥人民法院对仲裁监督作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关系;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允许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没有实行“一裁终局”;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明确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的原则。一旦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调解当先”。法律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也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及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在当地威信较高,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出现哪些情况,仲裁员必须回避? 

  答: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必须回避。此外,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也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当事人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7.为什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符合广大农民的利益诉求? 

  答:按照便民原则,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实行属地管理,明确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和方式,实行申请仲裁,不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仲裁协议;规范了仲裁的受理制度、仲裁程序,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答辩等。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大多发生在农村基层的情况,法律规定了灵活便捷的开庭程序,旨在减少农民的仲裁成本,把纠纷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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