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活利用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二是返乡人员。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三是社会企业。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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