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份监测与分析
(一)监测情况
本月数据来源于全市43个测报点,监测养殖面积3448.5亩,其中池塘养殖3143亩,网箱养殖6003m2,工厂化养殖296.3亩。监测种类7个,分别为草鱼、鳗鲡、大口黑鲈、鲢、鳙、鲤鱼、鲫鱼,涵盖了我市的主要养殖种类。
监测显示,5月份全市共有9个监测点上报发生9次疫病,占全部测报点数的20.9%,环比上涨2.3%。全市共发生4种疫病,分别为细菌性肠炎病、赤皮病、指环虫病和诺卡氏菌病。发病品种涉及草鱼、鳗鲡和大口黑鲈,由于防控得当,未造成较大影响。具体详见下表:
5月龙岩市水产养殖病害监测情况汇总表

(二)疫病分析
5月全市气温水温上涨,水生动物进入快速生长的育肥期,此时也是致病菌和寄生虫繁殖感染能力最强的阶段,本期水产养殖疫病以细菌性病害和寄生虫病害为主,草鱼主要发生赤皮病、肠炎病和指环虫病,大口黑鲈主要发生诺卡氏菌病,鳗鲡主要发生细菌性肠炎病。具体病情分析如下:
1.细菌性病害:本月全市有8家测报点发生细菌性疾病,危害品种涉及草鱼、鳗鲡和大口黑鲈。草鱼主要为赤皮病和肠炎病,疑因近期出塘操作不当,鱼体受伤等原因有关。鳗鲡近期细菌性肠炎病发生较频繁,与投饵增加,饵料质量问题等原因有关。大口黑鲈主要发生诺卡氏菌病。
3.寄生虫性病害:有2个草鱼测报点发生指环虫病,随着水温升高,寄生虫的活力也加强,要注意防范寄生虫病带来的影响。
6-7月份预报与防治建议
6-7月,全市基本已进入高温天气,水生动物摄食活跃,生长速度加快,水产养殖进入生产盛期。同时,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病原微生物大量繁殖,加上天气变化频繁、水环境的不稳定等原因,这一时期也是各种病害多发季节。我市近五年同期疫病监测数据显示,6-7月发生的主要水产病害有:肠炎病、烂鳃病、赤皮病、指环虫病、车轮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锚头蚤病、鳃霉病、肝胆综合征、小瓜虫病及因水质不良引起的综合症和缺氧,危害主要涉及草鱼、鳗鲡等品种。综上情况,参考5月疫病状况,下阶段以下重点病害应重点做好以下防范,鱼病防治措施详见上期:
(一)防控措施
1. 细菌性疾病:水温升高后致病因子活跃,各种细菌性疾病均有可能发生,要重点防范以细菌性败血症、肠炎、赤皮、烂鳃为主的细菌性疫病危害将进一步加重,不及早治疗或治疗不当的话,容易造成鱼类大量死亡。防治建议:定期对水体进行消毒,保持水质清新;适当投喂维生素C、益生菌等增强鱼体体质;加强日常管理,发现异常,尽早诊断并对症下药;治疗时应内服抗菌药物并结合外用泼洒消毒药物。要规范用药,购买合规渔药并按说明书使用。病死鱼及时捞取并无害化处理。
2. 寄生虫病:6-7月是寄生虫疫病的高发期,各养殖场均有可能发生,特别是上月已发生过寄生虫病的养殖场。寄生虫病一般不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但若不及时处理,易发生继发细菌性疾病。防治建议:除进行必要的驱杀虫外;要及时进行水体及鱼体的消毒,防止后续感染细菌性疾病。高温、缺氧时不宜使用药物杀虫。
3. 水质突变:暴雨等恶劣天气将直接影响水质。建议:留心天气变化;每日定时巡塘,观察水质情况,定期进行水质测定,及时加注新水或底部换水;降雨较大时,要防止周边污水流入;可适当全池泼洒生石灰、有益微生物等改善底质、水质。
4. 缺氧、泛塘:泛塘是池塘水中的溶解氧不足,引起大量死鱼的一种现象。6-7月雷雨、闷热天气现象较频繁,水体易发生缺氧泛塘现象。防治建议: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分稀密度,注意天气变化,观察鱼类的摄食和水质情况,改善底质状况,发现缺氧应及时开启增氧机,加注新水。
5. 肝胆综合症:养殖密度过大、水体环境恶化、强化投饲、乱用药物、维生素缺乏、饲料酸败变质,以及营养成分的失衡等,都有可能对鱼类肝脏造成损害,导致发生肝胆综合症。防治建议:选用营养全面的优质饲料,科学投喂,切忌过量投喂;重视饲料存储,防止霉变。发病后立即减料,并在饲料中增加适量的维生素、微量元素和保肝护肝产品等。
6. 病毒性疾病:重点防范草鱼出血病和大口黑鲈虹彩病毒病和鳗鲡的疱疹和圆环病毒病。防治建议:有条件的注射疫苗;改善养殖环境;在疫病高发期喂免疫增强剂等提高养殖鱼体质。鱼发病后适当减少投饵,谨慎用药,避免大量死亡。
基层农兽药残留限量规定应知应会系列(三)
(一)销售农兽药残留超标农产品的处罚规定
1.关于使用禁用药物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对使用禁用药物等违法行为做了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使用禁用药物、销售含有禁用药物的农产品,以及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关于常规药物残留超标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销售农兽药等残留超标、含有寄生虫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的农产品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