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3月份监测与分析
(一)监测情况
本月数据来源于全市42个测报点,监测养殖面积3516亩,其中池塘养殖3187.8亩,网箱养殖2201.1m2,工厂化养殖324.9亩。监测种类7个,分别为草鱼、鳗鲡、大口黑鲈、鲢、鳙、鲤、鲫,涵盖了我市的主要养殖种类。
监测显示,1-3月份全市共有6个监测点发生疫病,占全部测报点数的14.29%,环比下降1.9%。全市共发生3种疫病,分别为真菌性的水霉病、越冬综合征;细菌性的肠炎病。发病品种涉及草鱼、鳗鲡和大口黑鲈等,由于防控得当,未造成较大影响,其他品种无上报病害。具体详见下表:

(二)疫病分析:
1-3月,本阶段气温、水温基本处于全年最低状态,这阶段细菌性病害等的影响较小,发病的主要以真菌性病害为主,细菌性病也有个别发生,影响较小。具体病情分析如下:
1. 真菌性病害:有5个监测点发生真菌性病害,分别是3个草鱼监测点和1个鲈鱼监测点发生水霉病,发病多为新引进的鱼苗,其中一个点造成鲈鱼苗大量死亡;一个草鱼监测点发生越冬综合征,造成养殖死鱼。
2. 细菌性病害:全市有1家鳗鲡监测点发生细菌性肠炎病,造成部分鳗鱼死亡。
4-5月份疫病预报与防治建议
(一)病害预报:
4-5月份,全市气温、水温逐渐上升,且伴有阴雨天气,随着水温升高,鱼类摄食活动也逐渐增加,残饵增多,养殖生物发病率也可能会有所上升。近5年我市4-5月份常发的水产疫病主要有:水霉病、肠炎病、“越冬综合征”、指环虫病、烂鳃病、车轮虫病、斜管虫病、小瓜虫病及因水质不良引起的缺氧等病害,大家需做好预防,具体防控措施可参考春季水产养殖疾病防控技术指引。
(二)春季水产养殖疾病防控技术指引
1. 加强水质管理:通过增加池塘水深、提高溶解氧浓度、调控水质等措施防止水质剧烈变化;同时合理调控水体中藻类种类和数量,保证水体环境的稳定与适宜。
2. 做好苗种放养:一是购买正规苗种生产企业生产的经检疫合格的苗种,确保放养苗种数量充足、规格整齐、体质健壮、无病无伤。二是使用国标水产养殖用兽药含碘、含氯消毒剂对苗种进行杀菌消毒。三是根据养殖品种、养殖模式来合理确定放苗密度和规格,确保养殖密度合适。
3. 加强饲养管理:一是尽早投喂,越冬期部分地区的养殖大宗鱼类体质较弱,应选用蛋白质较高的优质饲料,适当提高投喂次数,提高鱼体抗病力。二是做好“定时、定点、定量、定质”四定投喂,避免投喂过多造成浪费和污染水体。
4. 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使用过渔具器材、鱼池等设备设施及时采用消毒剂进行消毒处理,防止交叉感染;病死鱼需要无害化处理,不能随意丢弃,防止病原扩散和传播。
5. 强化疾病监测:应加强巡塘,及时将病死鱼捞出处理并将部分病死鱼送检,做到早发现、早治疗。一旦发现疫情,尽早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6. 规范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一是合理使用外用药物。注意所使用药物适用的品种、用量和禁忌等。二是严禁抗生素滥用。不得违法违规使用抗菌药,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需严格遵守休药期。三是严格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养殖规范用药,严格按《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5年1、2号》中规定使用水产养殖药物。严禁使用禁(停)用药物、假劣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和未批准为水产养殖用兽药的药物。
7. 春季易发水生动物疾病防控措施:
(1)春季“越冬综合征”主要表现为病鱼体表溃烂或充血、蛀鳍、烂鳃和肝脏病变。该病害的发生与养殖水环境和鱼代谢功能有密切关系,加强池塘水质和溶氧管理非常关键。病情发生后需谨慎用药,不能盲目消毒和杀虫,应规范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减少拉网、加水等操作。
(2)水霉病病原主要为水霉、绵霉等真菌,往往在病灶部位形成肉眼可见的灰白色棉絮状菌丝,常在水温10~20℃暴发,一般感染受伤后的鱼体。因此,在捕捞、转塘、分池等生产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鱼体造成机械性损伤。天气晴朗时对养殖水体消毒,及时投喂饲料等。
(3)寄生类纤毛虫病多由车轮虫、斜管虫、累枝虫等纤毛虫寄生而引起,水温超过15℃时暴发。车轮虫、斜管虫和累枝虫病多暴发于水质较差的养殖塘口,因此养殖户应及时调节水质。疾病暴发时,可使用国标水产养殖用兽药进行杀虫治疗。
(4)小瓜虫病病原为多子小瓜虫,主要危害各种淡水鱼类苗种及观赏鱼等,水温15~25℃时为流行高峰。病鱼反应迟钝,体表黏液增多,寄生处可见小白点,严重时似有一层白色薄膜。发病速度快、致死率高,早期预防是防控的关键。发现虫体时,可多次使用国标水产养殖用兽药驱虫药品进行治疗。已经严重感染的,要保证水体环境的适宜和稳定,以增强养殖鱼类的体质和免疫力,合理使用药物刺激虫体脱离鱼体,减少患病鱼的死亡,从而减少经济损失。
(5)指环虫病由指环虫寄生引起,主要表现为病鱼鳃丝粘液增多,肿胀呈花鳃状,鳃盖难以闭合,呼吸困难,游动缓慢。饲料投喂不足、水体太瘦易患指环虫病。苗种下塘前需进行杀虫处理。当疾病暴发时,可选用精制敌百虫粉等国标水产养殖用兽药治疗。——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专家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