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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农业农村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情况汇总表
来源:  日期:2023-11-02 【字号: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使层级 证明材料名称 出具部门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保留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1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单一饲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

行政许可 市、县(省级委托) 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 国家或省部委级微生物菌种保存机构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十六)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

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单一饲料产品的,应当提供申请许可前12个月内由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微生物菌种种属证明,种属证明应当包括菌种鉴定的主要实验原理、方法和结论等信息。企业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的规定。

2 环保证明 生态环境部门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十五)环保证明

提供由企业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环保证明复印件。

3 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 动物源性原料厂家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十七) 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

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产品的,提供与原料供应商签订的长期供货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县(省级委托) 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 专业检验机构或系统供应商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十二)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

提供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的自检报告或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证明复印件。

5 农药生产、经营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_核发 行政许可 市、县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教育培训部门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

第八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四)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五)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六)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6 动物诊疗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县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房产登记部门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九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7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县 生产、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教育培训部门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蚕种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 

(三)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 

(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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