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某某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的联合收割机案
办案机关: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处理结果:罚款100元。
一、案情概要
2025年9月11日,龙岩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新罗区白沙镇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吴某某,系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黄坊乡安寅村人,当事人的联合收割机号牌为闽04-8xxxx,归属三明市建宁县农机部门监管,经福建农业云131农机监理系统查询,该机注册登记日期为2021年7月21日,年检有效期为2022年7月21日,年检已过有效期,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参加检验,存在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9月25日前完成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2025年10月16日上午9时许,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所操作的号牌为闽04-8xxxx的联合收割机,仍未按照规定检验。当事人存在操作联合收割机未按照规定检验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吴某某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的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做出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区域农机安全执法案例。涉案联合收割机号牌归属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而违法行为发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该农机持续超过三年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验,当事人仍违规操作,不仅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更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切实风险。本案的查处,有效打破了地域管辖限制,对同类跨区域流动作业的农业机械形成了有力震慑。
四、法律适用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