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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武农(农产品)罚〔2025〕2号
来源:  日期:2025-11-14 【字号: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营业执照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武农(农产品)罚〔2025〕2号

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

x

2025年6月25日,武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配合农业农村部开展其他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专项监督抽查,抽取当事人辣椒产品(样品编号:JDZZFJ2025018)送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湛江)检测。2025年7月10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SYA25030230号),检测结果显示甲胺磷实测值0.23mg/kg,标准指标≤0.05 mg/kg,单项结论不合格;乙酰甲胺磷实测值0.19mg/kg,标准指标≤0.02 mg/kg,单项结论不合格;检测结论:该批(次)产品经检验,依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判为不合格品,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552号公告的规定,乙酰甲胺磷在辣椒种植中属禁止使用的农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22号公告的规定,甲胺磷属于禁用农药。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进行处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于2025年7月10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同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结果告知书(武农(农产品)告〔2025〕2号),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7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1)种植场所、地块进行拍照,制作《现场勘验笔录》;(2)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当事人所购农药来源于武平县继承农资经营部。据此,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5日对该经营部负责人钟继承及其妻子林梅春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对该经营部的店面及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2025年8月4日,我局收到复检检测报告(报告单编号:NO.250801BG01号),检测结果显示甲胺磷实测值0.33mg/kg,标准指标≤0.05mg/kg,单项结论不合格;乙酰甲胺磷实测值0.38mg/kg,标准指标≤0.02mg/kg,单项结论不合格;检测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复检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在生产销售辣椒的过程中涉嫌使用了“在蔬菜上禁用的农药乙酰甲胺磷”和甲胺磷农药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第三款“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将该案移交至武平县公安局,而后武平县公安局于2025年8月29日向我局发函要求补充3项证据。依照武平县公安局函中提到的3项证据,我局难以补充获取相关证据材料并于2025年9月3日将情况函复给武平县公安局,2025年10月14日,本机关收到武平县公安局不予立案情况说明,因当事人主观没有故意在种植辣椒过程中使用禁用的乙酰甲胺磷和甲胺磷,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将案件退回给武平县农业农村局。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25日共采摘该批次辣椒产品33kg。其中,30kg已以单价2元/kg销售给流动辣椒收购商,违法所得金额为2元/kg×30kg=60元;剩余3kg于当日被用于农产品抽样,你因此获得抽样费用20元,违法所得共计60元+20元=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龙岩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63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农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涉案农产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

三、罚款人民币1100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118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

武平县

农业农村局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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