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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武农(农产品)罚〔2025〕3号)
来源:  日期:2025-11-27 【字号: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营业执照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武农(农产品)罚〔2025〕3号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案

  武平县武东老细家庭农场

  温x晖

  2025年3月27日,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及本机关工作人员进入武平县武东老细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级监督抽样,抽取该场鸡蛋产品送检。2025年9月18日,本机关收到龙岩市农业农村局《案件交办通知书》(龙农交办〔2025〕21号)及检验报告(编号:A2250607952101013C)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调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依法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温镜晖明确表示不需要申请回避。执法人员向其送达检验报告,告知2025年3月27日抽样检测的鸡蛋产品的检测报告标明氟苯尼考及其代谢物检测值为14.3微克每千克,判定该样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在当事人全程见证下,执法人员对该农场的办公室、兽医室、养殖区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兽医室摆放凌乱,未在上述区域发现氟苯尼考兽药产品。经询问得知,2025年3月27日在该场抽样的同批次鸡蛋产品185枚已全部于当地市场零散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批鸡蛋销售金额为90元。执法人员对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者身份证进行复印,并对现场检查过程拍摄,相关证据经当事人确认后捺印。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好,主动配合调查,其销售金额为90元,符合《龙岩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63: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佰肆拾元整。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6日持本机关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将罚没款合计640元缴纳至指定账户,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武平县农业农村局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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