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武平某公司销售生猪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办案机关:武平县农业农村局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捌佰元。
一、案情概要
2024年6月4日、6月11日,武平某公司因销售72头、96头两批生猪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被本机关在2024年7月4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武农(农产品)责改〔2024〕24号〕,责令其销售生猪须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025年10月29日,本机关收到龙岩市农业农村局转发的2025年10月20日未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并行制度名单。该公司再次销售生猪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询该公司养殖档案,确有2025年10月20日生猪销售记录。
二、处罚情况
该公司2024年6月4日、6月11日和2025年10月20日多次销售生猪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和《龙岩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第65条严重档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
三、典型意义
生猪养殖企业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生猪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
四、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