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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连农(屠宰)罚〔2025〕1号
来源:  日期:2025-12-10 【字号: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营业执照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屠宰)罚〔20251

X伟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X

352627XXXXXXXX0215

X

2023年9月4日傍晚8:00当事人陈小伟被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现场查获宰杀好的未经检验检疫生猪肉品1687.6公斤。

当事人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执法相片等,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根据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2023年9月4日标的生猪肉品价格证明(每斤生猪肉品为9.38元),货值达31659.4元,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上述证据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由于涉案货值较大,2023年9月5日我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8月14日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收到连城县公安局的《移送案件通知书》(连公(治安)移字[2025]00001号),由于当事人陈小伟涉案金额不足10万元,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退回我局处理。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于2025年8月15日重新恢复对陈小伟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的调查处理。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2025年11月25日经本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行为属初犯,且未造成危害情节与后果。应当责令当事人不得再进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已宰杀生猪肉品合计1687.6公斤;

处十倍罚款计人民币316594元。

根据《龙岩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4年版)》第五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的情形符合减轻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按量罚基准的50%计罚,即按处罚316590元的50%计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已宰杀生猪肉品合计1687.6公斤;

罚款人民币158295元。

当事人已于20251212日将罚没款合计158295缴,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连城

农业农村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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