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监管执法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连农(农产品)罚〔2025〕3号)
来源:  日期:2026-01-04 【字号:

序号

行政

处罚

决定

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连农(农产品)罚〔2025〕3号

罗x洪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罗x洪(身份证号码:352627xxxxxxxx3818

-

-

2025年11月27日,连城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通报函》,通报函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通报章贡区卡美隆超市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椒是供货商章贡区刘文蔬菜批发部从连城县莒溪镇农户罗x洪处购进的,并附有江西益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0:CJ25080545),该《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噻虫胺实测值0.091mg/kg,标准指标≤0.05 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因此,认定该批次小米椒的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附件材料证明该批次不合格小米椒是连城县莒溪镇罗地村种植户罗保洪自产自销农产品,为此,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经查,该批次小米椒采收共计15千克(30斤)全部销售给章贡区刘文蔬菜批发部,销售价为每千克2.6元(1.3元/斤),销售收入共计39元,涉案小米椒货值金额3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元;2、罚款750元。罚没款合计789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

连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7日

收藏】 【打印】 【关闭
主办单位: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网站地图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登高东路169号 电话:0597-2313188
闽ICP备2025108018号-1 网站标识码:3508000007 闽公网安备35080202351088号
中文域名:龙岩市农业农村局.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