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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农(渔业)罚〔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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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木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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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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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627196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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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3日下午,当事人在连城县朋口镇马埔村吴屋河段非法电鱼被河长办协管员巡河发现并报警处理。连城县朋口镇派出所接警后到达现场,将当事人抓获,收缴电鱼设备1套,渔获物当场放流回河道内。2026年1月23日,连城县朋口镇河长办电话联系我单位,反映当事人涉嫌非法电鱼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连城县朋口镇河长办工作人员提供了违法现场照片。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违法适格主体;2、连城县朋口镇河长办工作人员所拍摄的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照片,证明了当事人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3、本机关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上述证据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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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5200元;2、没收电鱼机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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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本机关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指定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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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农业农村局20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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