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来源
1.监督检查发现;
2.投诉、举报;
3.上级交办;
4.其他部门移送;
5.其他。
涉及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案件来源,案件调查除应符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外,还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
二、线索分析和立案
接到案件线索后,办案机构应进行案件线索分析、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判断有无违法行为存在。若初步证据表明存在应检疫未检疫行为,须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立案后,办案机构应当指定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承办案件,并明确主办人员和协办人员。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三、调查取证
(一)明确人员分工
主办人员负责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调查、撰写调查报告等全面工作;协办人员协助开展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文书制作、证据收集等具体事务。两人应当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确保调查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执法文书准备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常用执法文书,以及送达回证、空白纸张等备用材料。文书应当使用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晰可辨。
(三)执法装备配备
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笔等取证设备,用于全程记录执法过程;配备执法车辆、通讯工具、防护用品等保障设备,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和执法活动顺利开展。执法记录仪应当连续、完整记录执法全过程。
(四)部门协助联动
对于可能涉嫌犯罪、当事人可能逃匿或转移隐匿证据、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应当提前与当地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协助,保障执法安全和调查取证工作顺利进行。
四、调查实施
(一)确认违法主体
通过查验身份证、营业执照、动物检疫证明等证件,承运人及运输车辆备案情况,确认违法行为实施主体的身份信息、资质情况及法律责任能力。对承运人、货主、屠宰企业等不同主体,应当分别查明其身份关系和责任划分。
(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对运输工具、动物或动物产品存放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当事人、在场人员、检查过程及发现情况。重点记录动物或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标识情况、检疫证明持有情况、运输路线、启运地及目的地等信息。现场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逐页签名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确认,必要时邀请见证人见证。
(三)对涉案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涉案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运输工具、运载设备等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场清点交当事人核对后签名确认,并加贴封条或采取其他方式妥善保管。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符合补检条件的,应当先行隔离,按规定进行补检;不符合补检条件的,应当予以收缴销毁。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等强制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开展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
分别对当事人、承运人、货主、见证人等进行询问调查,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经过、主观故意、持续时间、危害后果、违法所得等情况。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告知被询问人如实陈述的义务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注明情况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五)责令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对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补办检疫手续或按规定处理涉案动物、动物产品,并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内容、期限及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六)涉刑移送
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停止行政处罚程序,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七)限期提供材料
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动物检疫证明、运输合同、购销凭证、从业资格证明等材料,以查明违法事实、确认法律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提供或拒绝提供的,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取证结束后,办案机构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审核机构审核。
六、案件审核
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除需法制审核的案件外,适用普通程序的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需进行案件审核。法制审核由行政处罚机关法制机构负责实施,案件审核由办案机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审核机构在收到案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内完成审核,制作《案件审核/法制审核表》连同案卷材料送办案机构。
七、处罚告知
法制机构完成审核后,办案机构对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批,经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八、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办案机构应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机关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听证,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告知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并按期组织听证。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撰写《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送办案机构,由其连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上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
九、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
对涉及下列处罚的案件,应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1.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
2.拟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许可证;
3.涉及重大公众利益、重大安全问题或有重大社会影响,案情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调查处理意见和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5.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6.其他依法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
十、处罚决定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本部门印章。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十一、送达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的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确保当事人及时、准确知悉文书内容,并留存完整的送达证据材料,确保程序合法有效。
十二、执行与结案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指定银行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案件承办人员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暂缓或分期的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对其发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十个工作日后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机构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2.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3.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需执行的;
4.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5.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十三、立卷归档
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