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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农(动监)罚〔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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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河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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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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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日,连城县农业执法大队执法二中队根据连城县公安局的《移送案件通知书》(连公(治安)移字〔2025〕00001号)及移送的案件材料,发现当事人朱X河曾向陈X伟出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应依照第一百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6年2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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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应依照第一百条规定,本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21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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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2026年4月2日将罚款4217.4元缴至指定账号,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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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
农业农村局
202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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