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连农(动监)罚〔2026〕1号
|
江X生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江X生
|
|
|
2026年1月28日,连城县农业执法大队执法二中队根据连城县公安局的《移送案件通知书》(连公(治安)移字〔2025〕00001号)及移送的案件材料,发现当事人江X生向陈X伟出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8月21日因实施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且运输动物车辆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已被我单位依法立案查处。本次涉案违法行为系当事人在受到农业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类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属于再次违法情形。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96.40元。
|
当事人2026年4月2日将罚款2096.40元缴至指定账号,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
连城县
农业农村局
2026.4.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