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小额发包租赁行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广应用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四立一督”工作机制的通知》(闽农政改〔2024〕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龙岩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小额发包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龙岩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小额发包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