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4年版)》已经印发,并于2024年12月11日正式施行。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起草背景。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农业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我局建立了农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执法实践对清单予以适时评估,实行动态调整,研究修订了《龙岩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4年版)》(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四张清单”的起草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答:清单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福建省种子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哪些涉农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对涉及种子、农药、兽药肥料、饲料、茶产业、畜禽屠宰、动物卫生监督、农业产品质量安全、农机、渔业等领域的26个执法事项的不予处罚适用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哪些涉农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本《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对涉及种子、饲料、兽药、农机等领域的5项执法事项的从轻处罚适用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哪些涉农违法行为可以减轻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本《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对涉及种子、农机、农药等领域的4项执法事项的减轻处罚适用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七、哪些涉农违法行为可以免予行政强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规定,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本清单中的免予行政强制事项对涉及种子、农药、农业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4项行政强制作出了免于行政强制适用条件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