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规范村级集体小额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处置行为,防范化整为零、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等风险,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印发《龙岩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小额发包租赁管理办法(试行)》(龙农规〔2026〕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当前,我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管理中,基层普遍反映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十分困难。对于集体店面出租、小额资产处置等日常经营事项,无论涉及金额大小均要求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程序成本高、操作难度大,导致部分村集体出现资产闲置或私下处置等不规范现象。为解决基层实际困难,厘清小额发包租赁适用边界,简化操作流程,兼顾效率与监管,实现“既简化办事流程,又守住监管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龙岩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广应用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四立一督”工作机制的通知》(闽农政改〔2024〕3号)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章程授权前置要求、小额标准(单宗年租金或处置金额1万元以下)和四项基本原则。
第二章 决策程序(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方案拟定、会议研究(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过半数同意)、监督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进场交易、合同签订、备案管理七个环节,并明确发包租赁期限。
第三章 禁止性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列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种情形,包括超标准、超期限、化整为零、未承包经营集体林地流转、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主体等;规定不得化整为零、不得违背规划。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台账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全过程监督、乡镇(街道)指导和监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业务指导。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村“两委”成员违规决策的责任和乡镇“三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失职的责任;明确违规签订合同应依法纠正,严重损害集体利益的应解除合同并重新组织发包。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明确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四、施行时间
本文件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五、咨询
政策执行过程中有疑问,可向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或龙岩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