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5]78号)。
二、补助对象: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
三、补助内容: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质强能整县推进、提升指导服务能力、支持主体融合发展。
四、补助标准: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质强能整县推进、支持主体融合发展等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其他农民合作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每个家庭农场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采取“购买服务”“挂牌委托(续建)”的补助方式,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参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的辅导员,每人补助不超过1万元,补助资金使用可以参照福建省科技特派员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申报程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厅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和资金进行指导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