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2〕128号);《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工程走具有福建特色乡村振兴之路的实施意见》(闽委振兴组〔2023〕4号),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24〕4号),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24〕6号)。
2.补助对象:(1)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和示范村创建对象。2023年—2027年,根据省上分配名额,每年组织5个乡镇开展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63个村开展示范村创建。(2)省级乡村振兴重点示范乡镇。2024年—2028年,根据省上工作安排,每年组织一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对象参与认定,由省上遴选确定1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示范乡镇。
3.补助内容: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重点用于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其中安排产业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40%。主要包括做强做优做大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改善提升人居环境、保护修复农村生态环境、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传承开发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示范创建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盲目建设“门墙亭廊栏”,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购买交通工具,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无关的支出。
4.补助标准:(1)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根据省上下达资金总量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示范创建实际,将市级配套资金切块下达到县级,由县级将省市下达的资金和本级安排的资金进行统筹整合用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县级在分配年度补助资金时,不搞平均主义,采取项目申报方式,由乡镇组织村级申请,县级统筹县域布局、工作重点,综合考虑人口、面积、发展基础等条件,根据示范村创建实施方案,按申报项目的促进村财增收、联农带农、撬动社会资本、发挥社会效益、前期工作深度等因素,给予每个村400-1200万元不等的资金支持(含上轮试点示范支持资金)。其中,对原为乡村振兴试点村、实绩突出村的,在本轮示范创建工作中分别给予每个村不超过400万元、800万元补助。(2)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省上每年给予每个乡镇300万元资金支持。(3)重点示范乡镇奖补。每年由省上从已认定的示范乡镇中遴选确定1个,给予每个2000万元资金支持(含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300万元)。
5.申报程序:(1)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推荐程序,采取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评审、公示、公布的办法进行。(2)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推荐程序,采取县级申报、市级审核、公示、省级核查、公布的办法进行。(3)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认定程序,采取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核查、综合评价、公示、公布的办法进行。
二、资金分配公开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5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的通知》(龙财农指〔2025〕23号)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重点示范乡镇奖补资金的通知》(龙财农指〔2025〕12号)
三、项目申报公开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度乡村振兴重点乡镇培育对象、重点村培育对象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闽委农办〔2025〕10号)
四、项目评审公开
由省级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并予以公开。
五、项目结果公布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对象名单的通知》(闽农综〔2025〕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