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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水产疫病监测与预报 (2026年第3期)
来源:  日期:2026-05-11 【字号:

   2026年4月份监测与分析

  (一)监测情况

  本月数据来源于全市42个测报点,监测养殖面积3516亩,其中池塘养殖3187.8亩,网箱养殖2201.1m2,工厂化养殖324.9亩。监测种类7个,分别为草鱼、鳗鲡、大口黑鲈、鲢、鳙、鲤、鲫,涵盖了我市的主要养殖种类。

  监测显示,4月份全市共有10个监测点发生疫病,占全部测报点数的23.81%,环比上涨9.52%,同比上涨5.21%。全市共发生6种疫病,分别为真菌性的水霉病、鳃霉病;寄生虫性的指环虫病和车轮虫病;细菌性的肠炎病和营养性疾病肝胆综合征。发病品种涉及草鱼、鳗鲡和大口黑鲈等,由于防控得当,未造成较大影响,其他品种无上报病害。具体详见下表:

  (二)疫病分析:

  今年4月份,全市天气总体温度较往年较高,伴有部分降雨,各类病害的发生开始增加。发病较多的是真菌性病害和细菌性病害,寄生虫病害和营养性的肝胆综合征也有发生,影响较小。具体病情分析如下:

  1. 真菌性病害:有4个监测点发生真菌性病害,分别是2个大口黑鲈监测点和1个草鱼监测点发生水霉病、1个草鱼监测点发生鳃霉病,水霉病发病多为鱼苗或鱼种,未造成大量死鱼;受今春降雨减少及气温较高等因素影响,有养殖场因为水质恶化,发生鳃霉病。

  2. 细菌性病害:全市有3家鳗鲡监测点发生细菌性肠炎病,造成部分鳗鱼死亡。

  3. 寄生虫性病害:有2家草鱼监测点分别发生指环虫病和车轮虫病,发病的多为鱼苗,未造成较大影响。

  4. 肝胆综合征:有鲈鱼监测点因为开展反季节养殖,为提高越冬期间鱼体的生长率,大量投饵,造成肝胆综合征发生。

  5-6月份疫病预报与防治建议

  (一)病害预报:

  5-6月份,随着气温持续回升并稳定在较高状态,水温也逐渐上升,水生动物摄食活跃,生长速度加快,水产养殖进入生产盛期,水生动物各类病原菌的活力也会加强,是各种病害多发季节。近五年我市5月份发生的水产疫病主要有:肠炎病、烂鳃病、赤皮病、指环虫病、车轮虫病、线虫病、小瓜虫病、锚头蚤病、细菌性败血症及因水质不良引起的综合症和缺氧等病害,危害主要涉及草鱼、鳗鲡、大口黑鲈等品种。综上情况,参考4月病害趋势,今年5-6月要做好以下病害的预防和控制:

  1. 细菌性疾病:需重点防控细菌性病害的发生和蔓延,主要有肠炎病、烂鳃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赤皮病等。特别是细菌性肠炎病,4月份已有多家养殖场发病,5月份继续发病的可能性很大。防治建议:加强水体消毒管理,定期使用氯制剂消毒;细菌性肠炎病可定期拌食三黄粉、大蒜素等预防。及早发现,对症下药,有条件的可进行药敏试验。治疗时应内服抗菌药物并结合外用泼洒消毒药物进行,要购买国标渔药并按说明书使用。

  2. 寄生虫病:寄生虫病害发病的几率较高,特别是4月已发生过寄生虫病害的养殖场,若防治不彻底,还有可能继续发生。防治建议:除进行必要的驱杀虫外,发生寄生虫病的鱼体要及时消毒,防止后续感染细菌性疾病,周边养殖场要做好治理及防控工作。

  3. 低溶氧综合症或泛塘:5月后雷雨、闷热天气现象较频繁,早晚气压较低,鱼塘容易因缺氧而发生泛塘。防治建议:要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分稀密度,注意观察鱼类的摄食和水质情况,发现缺氧应及时采取加注新水、增氧机增氧等措施。

  4. 病毒性疾病:重点防范草鱼出血病、大口黑鲈虹彩病毒病和鳗鲡的圆环病毒病和疱疹病毒病。高密度养殖的更要加强防范。防治建议:有条件的如草鱼出血病,要及时注射疫苗,在病害高发期采用伴喂免疫增强剂、乳酸菌和保肝护肝产品提高草鱼体质及抵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宣传一——(总则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渔业资源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渔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渔业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坚持量质并重、创新驱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提高水产品供应保障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渔业执法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渔业执法机构)承担。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加强渔业资源与环境监测评估,推广优良水产品种、先进技术和新型设施装备等,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转产转业渔民的就业创业扶持、社会救助等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条 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一条 渔业生产者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其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发展渔业互助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渔业保险,增强渔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渔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渔业治理,促进全球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可持续利用。

  第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籍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有规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第十四条 对在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以及传承渔业文化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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