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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水产疫病监测与预报(2026年第4期)
来源:  日期:2026-06-08 【字号:

  (一)监测情况

  本月数据来源于全市42个测报点,监测养殖面积3516亩,其中池塘养殖3187.8亩,网箱养殖2201.1m2,工厂化养殖324.9亩。监测种类7个,分别为草鱼、鳗鲡、大口黑鲈、鲢、鳙、鲤、鲫,涵盖了我市的主要养殖种类。

  监测显示,5月份全市共有14个监测点发生疫病,占全部测报点数的33.33%,环比上涨9.52%,同比上涨17.57%。全市共发生7种疫病,分别为细菌性的肠炎病、诺卡氏菌病;真菌性的鳃霉病;寄生虫性的车轮虫病、指环虫病和锚头蚤病。发病品种涉及草鱼、鳗鲡和大口黑鲈等,由于防控得当,未造成较大影响,其他品种无上报病害。具体详见下表:

  (二)疫病分析:

  今年全市天气总体温度较往年较高,5月份降雨较多,各类病害的发生开始增加。发病较多的是各类寄生虫性病害、细菌性病害和真菌性病害,除了细菌性病害造成损失较大,其他病害影响较小。具体病情分析如下:

  1. 寄生虫性病害:本月全市有6家监测点发生寄生虫性病害,占本月发病数的42.87%,涉及草鱼、大口黑鲈和鳗鲡等多个品种。发病主要为车轮虫病、指环虫病和锚头蚤病,主要对鱼苗或鱼种造成影响,未造成较大损失。

  2. 细菌性病害:全市有4家监测点发生细菌性肠炎病,涉及草鱼和鳗鲡,其中一个养殖场养殖的草鱼成鱼死亡近2000尾,损失2万余元,造成较大损失。

  3. 真菌性病害:有3个监测点发生鳃霉病,草鱼、鳗鲡和大口黑鲈各一个场。今年气温总体较往年更高,加上5月份降雨较频繁,养殖场水质调控不当,引发鳃霉病的现象发生较多,养殖场要做好防范。

  6-7月份疫病预报与防治建议

  (一)病害预报:

  6-7月份,气温、水温都将处于较高状态,水产养殖动物食欲将明显增强,摄食量增多,进入生长旺期,同时,水中的各种适温性致病菌、寄生虫等也开始大量繁殖,各种病害开始进入多发、高发阶段。近五年我市6-7月份发生的水产疫病主要有:肠炎病、烂鳃病、赤皮病、细菌性败血症、指环虫病、车轮虫病、锚头蚤病、肝胆综合征及因水质不良引起的综合症和缺氧等病害,危害主要涉及草鱼、鳗鲡、大口黑鲈等品种。综上情况,参考5月病害趋势,今年6-7月要做好以下病害的预防和控制:

  1. 细菌性疾病::水温高,致病因子活跃,各种细菌性疾病均有可能发生,主要有肠炎病、烂鳃病、赤皮病、细菌性败血症等,苗种、成鱼各阶段均可发病,特别是细菌性肠炎病,5月份已有多家养殖场发病,6月份要做好重点防范。此外,在养殖环境较差的池塘或网箱中还易发生嗜水气单胞菌病,要做好预防。防治建议:加强水体消毒管理,定期使用氯制剂消毒;细菌性肠炎病可定期拌食三黄粉、大蒜素等预防。及早发现,对症下药,有条件的可进行药敏试验。治疗时应内服抗菌药物并结合外用泼洒消毒药物进行,要购买国标渔药并按说明书使用。

  2. 寄生虫病:寄生虫病的危害仍将持续发生,特别是5月已发生过寄生虫病害的养殖场,若防治不彻底,还有可能继续发生,寄生虫病还将加重其他病种的病情,须特别注意。防治建议:除进行必要的驱杀虫外,发生寄生虫病的鱼体要及时消毒,防止后续感染细菌性疾病,周边养殖场要做好治理及防控工作。

  3. 水质突变:高温、低压的雷暴雨天气,要防范低质产生大量的氨氮及亚硝酸盐,也要提防雷暴雨水将周边污染物带入养殖水体,使水体浑浊、pH值降低造成影响。防治建议:加强巡塘,养殖水域在雷雨天气后要加强水质检测,要防范因水质不良引发的烂鳃症状。

  4. 水华或缺氧:万安、白沙、棉花滩水库等库区要关注库区水质变化;部分营养化程度较高的山塘要防范藻类急剧增多或死亡,导致 “水华”或“倒藻”现象的发生。雷雨、闷热天气,要防范鱼塘容易因缺氧而发生泛塘。防治建议:要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关注水体溶氧状态,养殖区及时分稀密度,注意观察鱼类的摄食和水质情况,发现缺氧应及时采取加注新水、增氧机增氧等措施。

  5. 病毒性疾病:重点防范草鱼出血病、大口黑鲈虹彩病毒病和鳗鲡的圆环病毒病和疱疹病毒病。高密度养殖的更要加强防范。防治建议:有条件的如草鱼出血病,要及时注射疫苗,在病害高发期采用伴喂免疫增强剂、乳酸菌和保肝护肝产品提高草鱼体质及抵抗力。

  6. 营养性疾病:适温季节,为追求生长速度而过度投喂,鱼类长期进食过量、营养过剩,易诱发鱼类肝胆病变等。防治建议:合理投饵,避免过量投食,日常可在饲料中增加保肝护肝的中草药制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宣传二——(养殖业篇)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科学合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支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质量安全的养殖模式。

  国家鼓励在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依法开展绿色生态增殖养殖,发展深远海养殖,开展对外养殖合作。

  第十六条 国家对水域、滩涂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建立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并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养殖区、限养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与防洪规划、海上交通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等相衔接。

  禁止在港口、航道、海上安全作业区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开展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合理确定养殖期限,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因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养殖证,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收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水产品生产基地和重要养殖水域、滩涂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的需要,确定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加强水产原种和优良品种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水产新品种应当经全国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新品种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销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应当依照有关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疫。

  第二十四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应当依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加强生态安全风险防控。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从事养殖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七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规模等,合理投饵、投饲、使用药物,养殖排放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造成水域、滩涂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第二十八条 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记录水产苗种亲本引种和培育、苗种繁育生产、疫病防控、用药、投入品使用、产品销售等信息,并至少保存二年。

  第二十九条 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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