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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龙岩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来源:  日期:2025-03-18 【字号:

  一、总体要求

  对散养畜禽,由省级统一采购和供应疫苗,各地组织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每月补免。对规模养殖畜禽,实行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免疫、自行申领补助资金(即“先打后补”)。对达到规模标准,但因疫苗采购、生产管理等存在困难暂不适合“先打后补”的小规模场,经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领用政府采购疫苗免疫。免疫病种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8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市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县(市、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由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逐级报省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按照《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根据我省布病防控实际,结合风险评估情况,继续开展家畜布病非免疫净化建设,对种畜和奶畜以外的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病免疫,对检出的布病阳性动物,按规范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确需免疫的地区和养殖场(户),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报省厅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疫苗种类和免疫程序

  根据《2025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以及我省动物疫病监测情况综合选择,2025年我省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强制免疫使用疫苗种类如下。

  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 Re4株,或H5N2rHN5801株+rGD59株,H7N9 rHN7903株)。

  口蹄疫:0型-A型二价灭活类疫苗。

  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规模养殖场可根据本地、本场实际情况,选择与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合法合格产品,自购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

  畜禽养殖场户根据《2025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推荐的免疫程序,并结合本场、本地实际情况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当地防控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二)严格疫苗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规定》,落实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验收、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监管,合理制定配送计划,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供应和质量安全。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政府采购疫苗申请审核,科学适量储备,严格按需据实发放,及时监控本辖区疫苗调拨数量,坚决防止疫苗浪费,或流入“先打后补”养殖场。规范疫苗供应记录和台账管理,做好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技术培训。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原则开展动物免疫技术培训,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重点做好乡镇畜牧兽医干部、村级农民技术员(动物防疫岗位)和承担强制免疫任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免疫技术培训。

  (四)规范免疫操作。实施强制免疫时,应督促指导相关人员规范落实人员、物品出入场区清洗消毒等制度,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切实做好个人防护。

  (五)做好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各县(市、区)要大力宣传畜禽标识管理有关规定,推动养殖者落实申领和加施畜禽标识主体责任。加大产地检疫环节家畜耳标查验力度,不得为未按规定挂戴耳标的家畜开具检疫证明。

  (六)落实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按月报告疫苗使用及免疫情况。春、秋季集中强制免疫要求分别于4月底、10月底前全面完成。每年3一5月、9一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要明确专人负责汇总、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县(市、区)要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按规定的检测方法,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补免。对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按规定比例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我局将组织定期评估,视情况随机抽检,通报评估结果。

  (八)稳步推进“先打后补”。各县(市、区)要稳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加强政策宣传、技术培训、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保障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确保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全覆盖。2025年度“先打后补”补助实施起止期限调整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自2026年开始,每年“先打后补”补助实施起止期限调整为上一年度6月1日至当年度5月31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强制免疫工作,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二)落实主体责任。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开展宣传指导。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强制免疫政策宣传力度。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养殖场(户)进行网格化管理,特别是在春秋集中强制免疫期间,通过公示栏、微信群、村广播、宣传单等多种渠道,广泛告知养殖场(户)相关信息。同时,与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签订“先打后补”承诺书,确保养殖场(户)都了解免疫政策,并确保免疫密度达到要求。此外,应定期组织免疫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措施,有效提升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按要求免疫,规范建立档案。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规范使用资金。各县(市、区)要根据下达的2025年强制免疫补助资金量、项目实施方案和当地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实际情况,及早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用好强制免疫补助专项资金,确保按序时推进。2025年暂停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经费的市县两级财政配套,改为均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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