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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农(动监)罚〔2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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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亮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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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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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4日,连城县农业执法大队执法二中队根据连城县公安局的《移送案件通知书》(连公(治安)移字〔2025〕00001号)及移送的案件材料,发现当事人陈X亮向陈X伟出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经查,公安机关2023年9月5日对当事人被所作讯问笔录中记载,当事人陈X亮从永安市小陶镇桐林村调运了仔猪23头销售给陈X伟,货值3300元,构成了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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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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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2026年4月8日将罚款700元缴至指定账号,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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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
农业农村局
20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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