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连农(动监)罚〔2026〕6号
|
连城县莒溪银溪养殖场开办动物饲养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
连城县莒溪银溪养殖场
|
92350825MABNP64L8B
|
罗x俭
|
2026年3月19日,连城县农业执法大队执法二中队执法人员在连城县莒溪镇墩坑村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连城县莒溪镇墩坑村的连城县莒溪银溪养殖场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查,该养殖场始建于2023年3月,占地面积6600余平方米,现有鸡舍2幢,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目前养殖农场存栏肉鸡约3000羽,年出栏肉鸡约30000羽。该养殖场建有大门1个、消毒池1个、消毒间1个、隔离舍1个、兽药间1个、饲料房1个、办公室1个、治疗室1个、化尸池1个等。该场虽已基本达到养殖场建设标准,但当事人至今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
|
当事人2026年4月20日将罚款4000元缴至指定账号,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
连城县
农业农村局
2026.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