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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来源:  日期:2024-04-19 【字号:

  植物新品种权是种业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和植物新品种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品种权的授权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一)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二)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

  (四)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五)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六)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

  为什么要开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是什么?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草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植物品种权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新品种权的申请由申请人向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保护办)提出。我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保护办提出申请;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向保护办提出申请。对于农业植物品种,新品种权申请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具体由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受理审查。

  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界定?

  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对于非职务育种,完成育种的个人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对于职务育种,育种人所在的单位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对于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由谁申请新品种权,没有合同约定的,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另外,品种权的申请权也可以由双方签订协议进行转让。

  植物品种权的申请费用是多少?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

  新品种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植物品种权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类型包括侵犯植物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权属纠纷、植物新品种权合同纠纷等。

  发生植物品种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法律允许他人在有些情况下,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同意,不向植物新品种权人支付使用费,就可利用该植物新品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的;二是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但我国法律同时规定,合理使用人在合理使用期间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其他权利。

  2.强制许可使用。审批机关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可以做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植物新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植物新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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