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农业农村局印发《龙岩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龙农规〔2024〕2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将出台背景、制定依据、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闽农牧〔2024〕8号)精神,为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我市生猪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全面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和规模化率,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对《龙岩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龙农〔2021〕67号)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环发〔2023〕8号);
(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闽农牧〔2024〕8号);
(三)《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保有量的通知》(闽农牧函〔2024〕20号);
(四)《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规〔2023〕14号)。
三、目标任务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保有量的通知》(闽农牧函〔2024〕20号)下达我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21.8万头,规模猪场保有量2010个以上的目标。
四、主要内容
《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对相关措施等做了细化,并明确我市能繁母猪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任务,正文共分3个部分。
(一)精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和我市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确定全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21.8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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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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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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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
(产能正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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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105%区间(含90%和105%两个临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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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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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色
(产能大幅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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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3%—90%或105%—110%区间(含83%和110%两个临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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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加强监测预警;启动产能增加机制;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发预警函。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加强监测预警;启动产能调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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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
(产能过度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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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3%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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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加大工作力度增加产能,市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3%,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全面强化调减产能各项措施,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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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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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绿色区域,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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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一是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对全市现有年设计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备案,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规模猪场保有量目标任务和2023年末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规模猪场数量,结合各县(市、区)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设定全市规模猪场保有量稳定在2010个以上的目标。二是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设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设计出栏5000头到1万头的规模猪场,设为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设计出栏3000头到5000头的规模猪场,设为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三是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支持畜牧行业协会牵头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引导规模猪场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
(三)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定期向各县(市、区)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二是细化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辖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指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在保证本辖区生猪产能目标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所辖乡(镇)能繁母猪存栏量的合理波动区间范围。三是加强政策支持。当辖区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0%)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左右)3个月(含)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
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龙农〔2021〕67号)同时废止。
五、咨询电话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0597-2322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