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龙岩监管分局等10个部门印发《龙岩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龙农规〔2024〕5号),现将出台背景、制定依据、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畅通城乡要素流动的战略部署,持续深化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2部门印发的《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市农业农村、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林业、市场监管、人行、金融监管等10个部门印发《龙岩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1年第1号);
(四)《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五)《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广应用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四立一督”工作机制的通知》(闽农政改〔2024〕3号);
(六)《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龙岩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批复》(龙政综〔2024〕52号)。
三、重大意义
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有利于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有利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本办法的出台对推进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双向流动,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的财产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基本原则
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起草过程
根据《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广应用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四立一督”工作机制的通知》(闽农政改〔2024〕3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龙岩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批复》要求,参考借鉴《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龙岩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送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林业、市场监管、人行、金融监管等市直有关单位部门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征求意见,并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4条,已采纳5条。市农业农村局综合各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对《龙岩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局法规科进行合规性审查,最后形成《龙岩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10月28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龙岩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经市农业农村局、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林业、水利、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人行等10个部门领导签署后于12月5日联合行文印发。
六、主要内容
《龙岩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36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龙岩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交易平台与市场体系》,共5条,明确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交易机构、市场体系基本框架、建设内容以及建设要求。
第三章《流转交易品种、程序及方式》,共7条,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程序。
第四章《流转交易行为规范》,共11条,明确对交易主体的要求和相关责任,并对交易中止和终结的条件进行了说明。
第五章《交易监管》,共5条,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机构、相关部门的监管审核责任,并对争议处理和违约责任做了说明。
第六章《风险防控》,共3条,明确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建立的相关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并对交易机构不得相关业务进行说明。
第七章《附则》,共2条,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龙岩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二年。
八、注意事项
咨询电话:0597-2335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