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及中南区(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关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的工作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跨省生猪调运秩序,形成审批备案、途中查验与落地监管各环节的“源头防、途中验、落地查、联合打”的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监管措施。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管理指引》
4.《关于印发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南区联防〔2020〕1号)
三、主要内容
《措施》由四部分组成。
(一)严格落实跨省调运政策。除符合规定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外,原则上不进行生猪跨省调运;调出地生猪启运前,养殖场(户)须依法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加强指定通道查验。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必须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配备防渗漏设施,装载前后应彻底清洗消毒;运输过程中须按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运输途中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并配合处置;所有从外省调入或途经的生猪,必须从福建省入闽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入境。
(三)压实落地监管责任。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生猪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应当在接收生猪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我市养殖场(户)、屠宰场、动物集贸市场等主体,不得接收无检疫证明、未经过指定通道等情况跨省运输的生猪,并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四)强化部门联动协作。针对无检疫证明、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我市的非法调运生猪行为,依托高速、国省道等公路沿线防控网络,实施精准打击;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生猪养殖场(户)、货主、运输人,依法查处;从省外调入的生猪产品、其他动物及动物产品参照本措施执行。
四、有效期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