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龙岩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38号)和《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岩委办发〔2018〕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龙岩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龙岩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中共龙岩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农办)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在中共龙岩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市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三农”和扶贫开发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和扶贫开发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起草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决策。组织、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参与拟定涉农政策、规范性文件。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组织落实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承担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扶贫开发发展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山海协作工作。按分工组织、协调、实施有关扶贫开发工程和项目。协调开展社会扶贫、市直有关单位挂钩帮扶工作。负责有关扶贫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双多边渔业谈判和履约工作。负责淡水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定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淡水渔业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不含林木资源、陆生野生动物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科、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饲料及其添加剂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相关地方标准制定。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管理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国内动植物(不含森林植物、花卉、野生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按分工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并按规定管理中等农业教育,指导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牙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农业涉外、涉台、港、澳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牵头研究拟订龙台农业合作与交流的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组织指导查处种植业领域、养殖业领域、渔业领域、农业机械化领域等违法违规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
(十六)完成市委和市政府及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运输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监督管理水产品从养殖、捕捞、运输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负责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负责监督管理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使用农产品和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
2.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职责分工。市林业局主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主管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园林内野生植物、动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承担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及其他野生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3.关于野生中药材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健委牵头负责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作,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作。市卫健委负责开展野生中药材资源的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组织开展野生中药材保护、繁育及相关研究。市林业局负责指导陆生野生中药材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依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中药材采集、猎捕、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等职责。